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
考评说明
1.为规范全国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,合理确定评审等级,根据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 露天矿山实施指南》(AQ2007.3-2006)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评分办法。
2.本评分办法适用于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。
3.在评审年度(申请之日起前一年)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在3人(不含3人)以下,且满足下列要求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,方可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。
4.标准化评审得分总分为3000分,最终标准化得分换算成百分制。换算公式: 标准化得分(百分制)=标准化评审得分÷3000×100。
5.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审工作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。
6.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、二级、三级,一级为最高。评审等级须同时满足标准化两个指标的要求。